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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浏览量:  2009-06-09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昆明市建筑材料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89号)、《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和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产品目录(见附件1)备案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进行产品备案

第四条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应当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1份)

(五)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份)

前款第(四)项所指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供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第五条  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市墙改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埠进入昆明市场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属新产品的,应当附相关专利证书、推广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

第七条  市墙改办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并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凡经备案的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列入《昆明市已备案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由市墙改办通过昆明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昆明建设信息网网址:www.km-jsw.com

第九条  市墙改办应加强备案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的情况及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于备案期满前2个月,按本规定向墙改办重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未使用已备案新墙材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产品备案资格:

(一)使用虚假资料备案的;

(二)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经整改,检测后仍不合格的;

(三)篡改、伪造、转让、出借备案表行为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破产或终止经营的;

(六)企业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七)备案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备案的。

违反前款规定取消备案资格的,由市墙改办在昆明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1“新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目录内容,将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11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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