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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浏览量:  2009-09-02  【 】【打印】【关闭

昆建发〔2009637

 

关于促进昆明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88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意见》(昆通〔20095号),针对当前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向,改善市场投资环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结时间在原承诺时限基础上再缩短30%,即: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二)取得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年有效期满后,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暂定资质延期:

1.以投资形式参与其它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且能提供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资金支付凭证的;

2.参与昆明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且已与城中村所在地政府部门签订城中村改造开发协议的。

二、全力配合房地产企业做好房地产营销工作,开创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一)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房地产市场拓展和营销工作,认真组织好“2009年昆明房地产交易会”,尽快扭转投资与销售不对称的局面。

(二)精心组织好昆明市的房地产项目参加全省的外展工作,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及安全管理

(一)要严格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强化质量及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质量优,配套全,功能完善的住宅产品。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打造企业品牌,杜绝虚假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行为,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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