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第12号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精神,组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现加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报批备案和证书印制工作已经完成。为保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自2010年4月15日(含2010年4月15日)起登记机关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将投入使用,同时停止发放加盖“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2010年4月14日前(含2010年4月14日)加盖“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10号公告相关事项同时终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