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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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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2009-09-02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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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建发〔2008〕408号
关于加强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建设局、城管局;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具有市政资质的设计院、审图公司;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改善我市市容环境、交通环境和生活环境,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现将加强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在实施新、改、扩建工程中涉及在干道上设置电力变压器和控制箱柜、电信交换箱柜、泵房、消火栓、路灯配电柜等附属设施时,宜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建设;客观上确不具备以地下或半地下方式建设的,应建设到周边背街背巷中不影响交通出行和城市景观的合适位置;在平交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不得设置专业管线箱柜。 二、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中绿化建设的绿地面积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时,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同步建设完成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公交站台等无障碍设施。 四、城市干道周边单位、小区需建设电力变压器和控制箱柜、电信交换箱柜、泵房、消火栓、路灯配电柜等附属设施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在单位(小区)地块内,不得占用公用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建设在公用道路范围内的,在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应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建设,或建设到周边背街背巷中不影响交通、出行和城市景观的合适位置。 五、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开始实施,各拟建、在建道路建设工程和专业管线建设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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