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最近更新:
站内搜索   
热点排行 热点排行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创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2009-09-02  【 】【打印】【关闭

昆建发〔2008〕487号                  签发人:李树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节约型社会,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实施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提高建筑节能产品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昆明具体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遵守本通知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水平。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昆明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视设计为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使其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实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和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凡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昆明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上一篇:昆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下一篇:关于昆明市市政工程栏杆材质的通知
网站声明  网站导航  邮箱登录 备案编号:滇ICP备06004160号
主办: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维护:昆明建设信息网维护中心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一号楼14楼  邮编:650011  电话:0871-3102938
技术支持:云南新锐和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   
信息维护:网影传媒    地址:昆明市文林街烟草兴云投资大厦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