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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政道路工程人行道建设相关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  2009-09-03  【 】【打印】【关闭

昆建发〔2008〕538号

关于昆明市政道路工程人行道建设相关要求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呈贡新城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市重点工程责任单位;有市政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
    根据2008年8月10日市委主要领导视察昆明主城三期交通微循环改造工程时的指示精神,现将昆明市政道路工程人行道建设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提升昆明城市形象,建设高品质的市政道路,提高人行道使用年限,昆明市政道路工程人行道路缘石、流水石均须采用石材。
    二、为有效收集利用雨水,行道树的树塘边缘标高应与人行道标高一致,确保人行道上雨水能通过树塘渗入地下。
    三、道路绿化带、树塘覆土标高应低于花池(树塘)边缘标高5cm,避免绿化土被水冲到人行道上产生污染。
    四、昆明市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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