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最近更新:
站内搜索   
热点排行 热点排行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创新
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2009-09-03  【 】【打印】【关闭

昆建发〔2009〕321号

昆明市建设局
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建筑施工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各方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我市的建设工程数量、投资、规模急剧增大。各种新工艺、新工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推行“一岗双责”责任制,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建设现代新昆明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2)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
    (3)每年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四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政府法规、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
    (2)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本地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令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抓好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自身建设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
    (3)每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研究或检查督察,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4)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或安全生产分析会,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5)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安全隐患,发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2)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研究解决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是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政府法规、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
    (2)负责组织制定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令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抓好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1)认真抓好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组织制定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
    (3)每天都应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全面掌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5)组织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是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4)每年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2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研究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政府法规、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每月到本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察,至少一次,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预防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
    (5)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1)认真抓好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
    (3)每天都应对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全面掌握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5)组织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6)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安全措施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达标方案、安全专项资金预算。
    5、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的职责。专职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项目经理和公司负责。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在工程项目的贯彻落实,监督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的落实;
    (2)负责整理汇总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处罚现场违章行为,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Page]
    (3)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巡查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实行安全生产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责任。
    (四)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法人是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旁站制度、报验制度、巡检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
    (3)每年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2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研究解决本企业负责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问题;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5)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2、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指示和精神,坚持原则,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安全施工;
    (2)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的监理人员,明确其安全监督职责。组织施工单位及有关方就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等事项向施工单位交底,确定监理程序,以便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应定期审阅安全监理资料并签署意见;
    (4)经常深入工地,监督、检查、指导各工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彻底的整改。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编制全面、具体、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具体的检查条款,细则的编制应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则,并包含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2)重点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及大型临时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3)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违规作业,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为保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对重要工序及大临设施,应实行签证制度进行状态控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每日记录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发现和处理的问题 。
    三、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领导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忽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附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3号)。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站声明  网站导航  邮箱登录 备案编号:滇ICP备06004160号
主办: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维护:昆明建设信息网维护中心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一号楼14楼  邮编:650011  电话:0871-3102938
技术支持:云南新锐和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   
信息维护:网影传媒    地址:昆明市文林街烟草兴云投资大厦2楼